如何立法保护游客权益?


由于国内旅游法律相对滞后,一段时间来,导致游客得不到应有赔偿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某些旅游景点商贩任意宰客,虽然现在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但精神损失就得不到赔偿,而旅游主要是精神享受;客人在支付食宿费用之后得不到等值服务;旅行社擅自降低接待规格,改变旅游线路;过多安排购物,变相勒索小费等等。
    为此,东北财经大学旅游学院的刘鸣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的旅游业,尚无一部统一的《旅游法》加以规范,这有些不可思议。所以,游客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如何及时、合理、有效保护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法律的现状及游客合法权益的特殊性,刘教授建议在解决这个问题时贯彻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强调游客知悉权原则;第二,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通过这样两个基本原则的贯彻,以期达到建立一个有效的全社会以及当事人本人对旅行社的监督体系。
    首先,游客知悉权本身就是游客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游客自我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之所以要强调游客知悉权原则,是因为,首先,对游客来说是“未雨绸缪”,可以避免或者防止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对合同内容的详细了解,可以避免签订显失公平的旅游合同;在履行旅游合同的时候,对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方式的掌握,有利于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旅行社来说,可以起到直接的监督作用,促使旅行社进行真实、可靠的宣传,以杜绝虚假的广告宣传。
    第三,当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诉诸法院时,这也是旅游者提供证据的重要来源。因为证据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程度。游客知悉权的行使,可以尽可能地获取在诉讼中所需的证据。譬如,旅行社宣传方面的资料、合同等,都是重要的诉讼证据。
    谈到旅行社违约责任加重的原则,刘教授告诉记者,旅游合同的违约主要有:擅自降低旅游合同规定的等级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项目;旅行社导游未尽职责;延误或者变更时间等等。但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而且仅是针对游客的物质损失,而忽略了他们的精神感受。
    从这个意义上说,金钱赔偿与客观损害事实是不相符合、不相对称的。例如,“旅行社安排景点观光,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的20%。”此项规定显然没有把游客的精神感受考虑在内,仅仅对游客的物质权益损害的赔偿做出了责任加重的规定。
    强调旅行社违约责任加重的原则,虽然不能消除游客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现象的出现,却能起到预防作用和有效的事后补救的作用。具体来说:首先,使违约责任加重于客观损害,有利于旅行社自我督促,避免“得不偿失”。
   其次,让违约责任加重于客观损害,对于游客和旅行社都是最为有利的补救。对于旅游消费者来说,使违约责任加重于客观损害,有利于对自己精神的、物质的利益被损害后的保护,可使损失减低到最小。对于旅行社来说,使违约责任加重于客观损害,有利于重新赢得商业信誉,保持原客源的存在。

很抱歉,出错啦!